本文对司法创新的研究,主要通过查阅内部资料和访谈法官、官员来展开。
[11]由于工作考核是官员升职的基础,没有人敢轻率应对。在中国,行政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控制机制,它可以为更高层级的党政部门服务,用以监督、驾驭下级官员。
尽管法院处于裁决个人与行政机关纠纷的重要位置,但它在政治权力层级中仍处于弱势。当社会稳定成为党所考虑的头等大事时,任何能够促成这一目标的努力都会受到欢迎。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9年,全国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从12040件上升到120530件,增幅近10倍。就算它期望任何形式的独立,也只是独立于同级的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排除非法的干扰。而社会稳定目标、产业结构的转型、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资源、法官职业化程度等,都是影响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赢得党委的支持:司法创新的前提既然临时性措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制约政府行为的长期策略就浮出了水面。具体而言,法院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并促请市党委与法院联名发布这个意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其要求与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一致的。同时,要理性看待信息化的作用。一般而言,审判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亲历性和终局性等特征。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能否成为现实,令人质疑,后文将予以分析。
相对于立法权而言,审判权与行政权同属于执行权,但二者在价值追求上有明显区别。如作出指令者权力地位低于法官或者与法官相当,不属于过问,属于说情。
左卫民教授认为,必须在遵循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的前提下,推进审判信息化的探索。因此,审判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是审务公开的重点内容。(3)管理过程包括案件审理进程、法院在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方面的管理行为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情况。行政权按照上命下从的原则运行,一般不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亲历性和终局性等特征。
实践中,对案件的过问情形复杂。在审判管理混同于法院行政管理的阶段,审案法官无判决权,审与判相分离,审与判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分割。因此,这个阶段没有在审判管理的整体层面形成审务公开的概念。如果法官的身份信息不能公开,则反而加强法院的神秘感。
对案件质效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的结果尤其是量化指标考核结果予以公开,一方面能激励法院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发挥以管人促管案、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的综合效应。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通过公众开放日活动等便民渠道公开。
法院内部对过问信息予以登记并纳入案卷,既是对正当过问的尊重,也是对不当过问信息的固定,是对审案法官的保护手段。内容提要 审务公开与审判公开平行而论,共同支撑起新时期的司法开放架构,成为当下推进司法民主和监督司法的一项重要措施。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审判组织形式,即: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实行独任审判。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是对公正审判的危害。无论是以立案庭为中心的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模式,还是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相对分离,都是着眼于法院内部的权力配置和资源整合,以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将审判活动的一般规律概括为八个方面,即:以起诉立案为审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尊重,应当体现为对审判规律的遵循和恪守。这是我国法院系统审判管理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
这个范围应当如何界定,这是审务公开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信息化手段是审务公开的重要条件。
所以,无论是针对个案的流程管理和裁判管理,还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普遍性指导行为(如审判指导意见),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对领导对案件判处的过问都较为重视。
另一方面,加大公开的力度,以公开来保证其正当性。选择呆板的公开方式则疏远司法与公众的距离,容易使司法陷入冷漠和恣意的质疑。这些由上级法院作出的违法的审判指导文件,下级法院往往遵照执行。其中的审务公开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
介绍了该院出版的《司法实务文选》、等著作的目录 公开了该院法官撰写的审判调研和个案研究论文 公开了部分审判调研论文和精选案例司法救助管理 未公开 公布了司法救助的范围、申请材料和操作程序 未公开司法亲民活动 开通手机网站②和二中微博。三是排期开庭先期公告,满足公开审判的要求。
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向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放权,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②这种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在目前仍有一定的影响力。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司法公开规定》从四个方面界定审务公开范围,即:案件运转流程向当事人公开。
即: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和高效为目标,以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为审判管理的主体,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管理为重点,从立案到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隐私权在民法上属于自然人的绝对性权利,且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往往牵涉社会伦理等公共利益,因此其诉讼档案不能公开。建立案件审判、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之间的协调机制。这种放权模式存在法官滥用职权的风险。
参与审判管理的组织或者人员,是法院或者法官。如果该制度能在实践中运行,每年有一些典型的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被公开,则如同一剂良药,能对司法环境的某些病症有较好的治理。
②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是宪法要求,也是公正审判的前提。审务公开的直接目的是提升司法公信而非程序公正。
就公开审理的案件而言,将诉讼档案向社会公开,至少有四方面的价值:方便公众充分、直观地接近司法和正义,弥补法条主义下裁判文书说理的局限性。(4)管理结果包括案件质效管理结果、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审判绩效考核结果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方面。